
一、国际档案日的由来
1948年6月9日至11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召开了一场专家会议,来自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档案工作者参加了会议交流,经大家讨论决定成立国际档案理事会(ICA)。2007年11月,为庆祝2008年月9日ICA成立60周年,国际档案理事会决定将每年的6月9日定为“国际档案日”。2013年,中国国家档案局决定自该年开始,把每年6月9日即“国际档案日”作为档案部门的宣传活动日。今年的6月9日是第18个国际档案日,活动主题为“请听档案说”。
二、档案的起源
“档案”一词中,“档”是横木框档,即木架柜格;“案”古称案几,指长木板或长方形的小桌子,后来把处理一桩事件的有关文书叫“一案”。我国的档案在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称谓:商代称为“册”,周代叫做“中”,秦汉称作“典籍”,汉、魏以后为“文书”“文案”“案牍”“案卷”“簿书”,清代以后多用“档案”,今统一称作“档案”。
“档案"一词最早出自清代杨宾的《柳边纪略》一书。其第三卷载:“边外文字,多书于木,往来传递者曰‘牌子’,以削木片若牌故也;存贮多年者曰‘档案’,曰‘档子’,以积累多、贯皮条挂壁若档故也。然今文字之书于纸者,亦呼之谓‘牌子’‘档子’矣。”
三、档案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将档案的定义表述为:“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科技等方面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档案工作基本术语》(DA/T 1-2000)将档案的定义表述为:“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在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有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对档案的定义可从四个方面加以理解:
1.产生档案的主体和来源。产生档案的主体是各类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表现出多元性的特点。由于主体不同,就产生了档案的不同所有权,分别属于国家、集体、私人(个人、家庭、家族)所有。从来源看,档案产生于不同主体所从事的不同的社会活动,反映了档案内容的广泛性。
2.档案的本质属性——原始记录性。原始性是指档案是当时、当地直接形成于立档单位职能活动(社会实践)过程中的历史产物,而不是事后编造的。记录性是指从内容上看,档案记载的是当时、当地、当事人发生、发现的事物和行为的过程、结果;从形式上看,档案原件具有不可替代的办文特征和时代特色。
3.档案的价值性(即有用性)。档案有两种基本价值:一是历史凭证价值,从档案的基本属性和档案的内容、形式特征看,档案是真实可靠的,具有法律效力。二是情报信息价值或称参考价值,从档案的信息储备和所反映的内容看,档案信息可供各项工作借鉴、参考。档案的基本价值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即:机关工作的查考凭据;生产建设的参考依据;社会建设的必要手段;科学研究的可靠资料;宣传教育、文化建设的生动素材;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证据。
4.档案形式的多样化。从记录方式看,有文字书写、图表绘制、声像摄录、电子数码等;从阅读方式来看,有直读的、机读的;从载体形式来看,有甲骨、泥板、金属器皿、岩石、竹木、布帛、纸张、胶片、磁介质等。